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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办法
时间:2019-12-11 09:18:21  点击数:

  湖北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高分数据)管理,促进高分数据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根据《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18〕113号)《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一司〔2018〕1866号)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201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以下简称高分湖北中心)、从高分湖北中心获取数据的各级各类用户、高分湖北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高分湖北中心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坚持以下原则:统筹数据资源,促进开放共享;立足公益服务,促进应用推广;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条 高分数据包括从卫星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各类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数据持有者、信息产品使用者依法享有数据使用权,并按本办法要求使用高分数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分湖北中心受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军民融合办)和武汉大学双重管理,省委军民融合办是高分湖北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大学是高分湖北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第六条 省委军民融合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高分项目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高分重大项目的示范应用和推广;指导高分湖北中心建设运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工作;对高分湖北中心的公益事务履职、数据安全管理、统计报告事项、执行法规制度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武汉大学的主要职责:完善高分湖北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编制和人、财、物并保持高分湖北中心组织机构稳定,以保障高分湖北中心的有效运行;负责建立完善高分湖北中心的组织体系和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第八条 高分湖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高分专项有关数据政策和管理办法获取、管理和分发高分数据,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分数据进行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并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专项中心)和省委军民融合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湖北省内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按市场机制原则,积极参与高分专项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促进等工作;

  (四)结合湖北应用需求,制订高分专项推广应用计划及其量化评估指标,组织开展湖北高分数据应用规划论证、技术培训、宣传普及、交流合作、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服务。

  第九条 高分数据用户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数据申请,确保填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数据保密管理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分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参与高分数据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三)自觉保护高分数据知识产权,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高分数据,用户免费获取的高分数据,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四)及时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应用成果和衍生产品中使用的高分数据应进行标注说明;

  (五)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高分数据时,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高分湖北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项中心申请调取高分专项相关资源,获取高分数据、应用技术成果、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等支持。

  第十一条 高分湖北中心定期向专项中心和省委军民融合办汇报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委军民融合办按照专项中心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高分湖北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方用户积极使用高分数据,鼓励和支持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分数据的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 高分数据分为由卫星地面站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产品。其中,0级产品为原始数据;1-2级产品为初级产品;3级及以上产品为高级产品。高分湖北中心经国家授权,可分发1-2级产品。

  第十五条 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可按照公开和涉密进行分类。

  公开数据是可直接面向公众使用的数据。公开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0.5米;公开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1米。

  涉密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涉密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按国家保密规定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等的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均按涉密管理。

  第十六条 经专项中心审批同意,在符合数据保密管理的前提下,高分湖北中心可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获取所需的高分数据产品,组织研发相关应用技术和增值产品,研究产业化服务模式,形成相应的产品生产和应用服务模式,开展产业化和区域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注册用户可以根据应用需求,向高分湖北中心提出数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高分湖北中心签署相关数据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申请高分数据用于高分专项应用示范任务的,在任务期间内,实行授权分发;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实行免费分发;用于商业用途的,实行有偿分发,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非盈利原则合理制定,相关收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分数据产品以及相关应用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用户有义务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

  第二十条 高分湖北中心应优先满足国家应急体系、社会公用事业、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公益性用途的数据需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分湖北中心采取行业垄断措施,阻扰社会用户申领和使用高分数据的,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委军民融合办提请专项中心暂停对其提供高分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委军民融合办提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取消其高分地方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高分数据用户有下列行为的,由高分湖北中心予以警告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经省委军民融合办核准后,可对其停止数据服务:

  (一)以公益性名义申请数据,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

  (二)以专项任务名义申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瞒报、谎报数据用途,恶意提交数据申请的;

  (四)未经许可,将无偿获取的高分数据向第三方提供的。

  第二十三条 高分湖北中心和高分数据用户疏于数据保密管理的,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责令其改正;未经批准,将获取的境内高分数据向境外提供的,或通过境内机构向境外传输的,以及发生其他失泄密事件的,由有关保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高分湖北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报省委军民融合办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高分市州分中心的设立及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办法》(鄂国军民〔2017〕42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